1、载体使用权证明;
2、载体位置关系图;
3、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4、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设置审批
审批部门应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审定通知书,户外广告设施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对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资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重新申请。
(五)设置期限及要求
一般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超过2年,立柱广告不超过5年,电子显示牌(屏)原则上不超过6年,并在广告的右下角标明许可证编号及设置年限。期满需继续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于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2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六)设置变更
户外广告应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设置审批程序办理。
户外广告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七)发布公益广告义务
空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全市招商期间必须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八)临时设置申请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提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3、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权属单位(个人)意见;
5、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和范围、彩色效果图、现状彩色照片(5R);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临时设置审批
城市规划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利用系留气球、飞艇、飞行伞等进行临时户外广告宣传的,应根据审批权限向有权审批的气象或飞行管制等部门申办设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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