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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载体使用权证明;

  2、载体位置关系图;

  3、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4、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设置审批

  审批部门应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审定通知书,户外广告设施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对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资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重新申请。

  (五)设置期限及要求

  一般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超过2年,立柱广告不超过5年,电子显示牌(屏)原则上不超过6年,并在广告的右下角标明许可证编号及设置年限。期满需继续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于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2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六)设置变更

  户外广告应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设置审批程序办理。

  户外广告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七)发布公益广告义务

  空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全市招商期间必须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八)临时设置申请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提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3、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权属单位(个人)意见;

  5、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和范围、彩色效果图、现状彩色照片(5R);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临时设置审批

  城市规划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利用系留气球、飞艇、飞行伞等进行临时户外广告宣传的,应根据审批权限向有权审批的气象或飞行管制等部门申办设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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