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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

  (1)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2)不得影响城市公共设施的使用;

  (3)不影响市民安全。

  (4)不损害绿化植物、园林设施及影响绿化景观;

  (5)不得在特殊用地等控制地带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四)公益性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

  1、城市窗口地带、进出口道路及城市广场可设置长期公益性户外广告。

  2、凡空置广告位宜以公益性内容补充画面;

  (五)设置质量的要求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安全性、持久性、协调性、识别性及整洁性等要求。

  1、安全性

  户外广告设置应牢固、安全,设置时应充分考虑风、火、水、电、地震等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对安全的影响。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定期对户外广告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安全监测和管理。

  2、持久性

  户外广告设置材料选取应考虑其设置期限与使用期限的统一。

  3、协调性

  户外广告的造型和画面必须与周边整体环境保持协调,注重视觉效果和整体性效果的统一,以视觉和谐为原则。户外广告必须配置合适的亮化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以美化城市夜间环境为原则。

  4、识别性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注重选点,有强烈的视觉效果,力求内容和文字清晰、规范、简明易懂,注重传播对象,便于信息传播。

  5、整洁性

  户外广告画面必须保持整洁,其设置单位应定期清洗、维护,避免因广告画面污损和照明设施残缺导致影响市容环境和广告传播能力。

  四、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一)载体使用权的取得

  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应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可通过协议、拍卖等方式取得。

  (二)载体使用权的转让

  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三)设置申请

  利用公共载体和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先征求权属单位(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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