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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4)在危险建筑物上设置;

  (5)在透空围墙上设置且影响其透空功能;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4、有下列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情形之一的:

  (1)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

  (2)影响绿化生长;

  (3)直接遮挡绿化景观;

  (4)其他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的情形。

  5、不得在下列特殊用地单位或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

  (1)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大楼及其围墙;

  (2)军事机关大楼及其围墙;

  (3)已批准的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单位、文物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带;

  (4)大型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公园、滨河绿地及其绿化控制带。

  (二)允许设置的规定

  1、建筑立面户外广告的设置

  (1)新建建筑立面设置户外广告,应将其设置方案结合建筑立面设计一并报审;

  (2)进行改造的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再增设户外广告位,如确需设置,应将其设置方案结合立面改造设计一并报审;

  (3)广告设施下端距地面净高不得低于4.5米,上端不得高于建筑物檐口底面;广告设施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5米,左右不得突出墙面的外轮廊线;

  (4)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4.0米以内不得设置广告设施。

  2、建筑物屋顶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

  (1)高度24米以上(含24米)的建筑屋顶原则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2)建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应将户外广告牌面高度纳入建筑总高度考虑,在不影响规划审批的情况下方可设置;

  (3)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的建(构)筑物上设置广告的,应进行风荷载计算,必须有防雷、泄风压设施,并出具气象部门的审核意见,且应将设置方案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4)建筑物坡顶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5)商业街建筑物屋顶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

  1、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类别:

  (1)重要节假日及庆典活动设置的反映节庆的户外广告;

  (2)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建筑工地内设置的支架广告牌;

  (3)房屋销售期间售楼部(临时构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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