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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⑤要求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新创意,力求设置区的整体效果,体现高质量、高品位的城市商业氛围。

  (3)控设区

  户外广告设置必须严格控制的区段,即除禁设区和宜设区以外的其它区域。该区域的城市景观主要以体现建筑造型、城市不同功能片区街道景观和城市特色风貌为目的。

  控设区户外广告设置指引:

  ①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建筑面貌;

  ②建筑物不得设置屋顶户外广告;

  ③纯居住功能的建筑物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④商住建筑的居住部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商业部分可在底层门楣处设置店面招牌,要求一店一招;对条件许可的,可设置平行式和垂直式的门店招牌;

  ⑤工业、仓储建筑等一般不宜设置户外广告,在主体建筑物外墙和屋顶可设置与企业形象视觉符号相关的招牌、指示牌。

  三、户外广告设置通用规定

  (一)户外广告禁止设置的规定

  1、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1)遮挡或占用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设施;

  (2)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空间或者跨越道路;

  (3)设置在立交桥、人行过街桥、铁路桥等桥梁上;

  (4)设置在道路、桥梁、隧道等收费站处;

  (5)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6)道路人行道上;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2、利用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交候车亭、电话亭以外,公交站牌、轨道交通标志牌、路名牌、旅游牌、消防栓、邮筒等设施5米范围内;

  (2)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站和立交桥落地匝道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

  (3)地下管线,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4)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情形。

  3、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1)对建筑物立面形象造成破坏性影响;

  (2)超过城市规划中限定的建筑物高度;

  (3)超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的限制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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