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清府办[2009]36号)
清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清远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经2009年7月1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OO九年九月十七日
清远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目的依据
为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清远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
(三)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经户外广告设施主管机关审查并进行户外广告设施登记审批的,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广场上(以下统称载体)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条幅、旗帜、气球、门店招牌等设施。
(四)总体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城市规划及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五)主管部门
市城市规划局负责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核准和综合协调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公用事业管理、交通、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一)规划目标
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
(二)规划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