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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贯彻广东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创建一批休闲示范旅行社和示范基地。大力发展亲情温泉、激情漂流、闲情山水、奇情溶洞、热情民族五大特色旅游和乡村“农家乐”旅游、森林度假旅游、工业旅游、会展旅游、科技旅游、文化旅游、教育旅游、体育旅游、红色旅游等旅游产品,着力打造一批旅游休闲精品线路,构建丰富多彩的休闲产品体系。

  (四)鼓励全市旅游企业积极参加广东省“国民旅游休闲卡”优惠活动,游客持卡到景区、酒店消费可以获得相应的便利服务和价格优惠。

  (五)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和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除外)、纪念馆向社会免费开放。鼓励城市休闲公园、科普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旅游景点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价格向社会开放。

  (六)被省、市、县评定为旅游休闲示范旅行社和示范基地的景区,对在校学生、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残疾人、低保救助对象、五保户及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特别优惠。

  (七)各级各类学校可在寒暑假和每年的“黄金周”或法定假日组织教师和学生开展修学旅游活动(未成年学生应由家长陪同)。

  (八)鼓励企业安排职工旅游休闲并作为企业的福利。

  (九)鼓励港、澳、珠三角及周边地区的省、市开通到我市旅游景区的直通旅游快巴,实施跨区域无障碍旅游。市中心区和县(市、区)中心城镇开通到重点旅游景区的专线车,试行在双休日和重要节假日推出清远旅游景区穿梭巴士,建立自驾车旅游基地和汽车野营地,提升清远“自助游”服务质量。

  (十)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试行发放旅游消费券,市民或游客可以到指定旅行社、酒店和景区领取旅游消费券,凭消费券在指定景点、酒店进行优惠消费。

  (十一)各级政府要在加快旅游业发展与改革和试行国民休闲计划中大胆先行先试,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全省“生态休闲与民族文化旅游示范区”和全省“旅游综合改革示范市”,率先在广东国民旅游休闲计划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十二)鼓励景区、酒店、旅行社建立“利益共同体”,使旅游企业获利益,游客得到实惠。

  (十三)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旅游休闲项目的扶持力度,在项目审批、信贷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加大对旅游休闲配套设施的投入。

  (十四)对符合条件具有较大规模的旅游休闲项目,各级要争取省旅游扶贫资金和旅游发展资金的支持,重点支持和完善一批乡村旅游休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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