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土地管理行政首长问责办法》的通知
(吴政发〔2009〕83号 2009年8月2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吴忠市土地管理行政首长问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吴忠市土地管理行政首长问责办法》
吴忠市土地管理行政首长问责办法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维护土地管理秩序,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及《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土地管理职责,致使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大量发生或者破坏耕地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追究责任。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包括具有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共同责任、耕地保护共同责任的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派出机构等。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主要领导为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秩序、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按照法定职责承担相应的土地管理责任。
第四条 追究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