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凡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投资强度高于最低标准30%以上,并实行多层标准厂房建设(三层以上)的,在企业开始盈利年度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3、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4、对缴交堤围防护费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园区确认,企业向当地水利部门申请批准后,可暂缓征收50%应缴堤围防护费。
5、工业园区的土地收益全部留给园区,园区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收入部分(包括土地出让金的80%、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全部返还给园区,用于园区滚动发展。
6、对园区新上市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00万元的奖励。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1、清远华侨工业园企业所产生的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用于园区还本付息,从第6年起园区与英德市实行5∶5分成,即清远华侨工业园管委会占50%,英德市政府占50%;英德市所属的清远华侨工业园英红分园和望沙分园企业所产生的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归英德市政府所有。
2、清远民族工业园A区企业所产生的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属于清远民族工业园管委会和清远市委、市政府及其直属部门引入的企业所产生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实行3∶7分成,即30%归清远民族工业园管委会,余下的70%中,连州市政府占50%,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政府、连南瑶族自治县政府各占25%;工业产值连州市占50%,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各占25%。属连州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引入的企业所产生的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和工业产值分别归引进的县(市)所有。B区、C区企业所产生的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分别归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所有,工业产值归两县分别统计。
3、佛山(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利益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拓宽投融资渠道。各工业园区除利用好省、市支持资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外,要广开融资渠道,积极主动加强与省、市各大商业银行的联系和沟通,争取更多项目资金支持;要积极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采取BT、BOT等方式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融资担保;要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为园区融资提供担保平台,增强政府对工业园区建设和运作的统筹协调能力;要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完善企业风险投资和贷款担保机制;要鼓励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工业园区设立分支机构,建立完善适合园区特点的信贷管理方式,优化贷款报批程序和流程,争取上级更大的信贷管理授权,扩大对入园企业的信贷投放。支持外汇管理部门改进对进出口企业的结售汇帐户、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等外汇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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