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摸底阶段(9月5日-9月15日)。各县(市、区)、各部门从征地项目入手,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费的拖欠、截留、挪用的底数,掌握征地补偿费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如实填报自治区统一制发的表格,9月15日前交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整改落实阶段(9月16日-10月11日)。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进行处理。在此基础上,全面兑付拖欠、截留、挪用的征地补偿费。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12日-11月20日)。各县(市、区)、各部门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随机抽查(包括问卷调查)、清理公示的程序进行初验。
四、组织机构及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征地补偿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监察、国土、建设、审计、规划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清理征地补偿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赵永清(吴忠市常务副市长),副组长为刘永祥(国土资源局局长),成员为孙元刚(财政局局长)、张福新(监察局副局长)、马洪海(建设局局长)、白永祯(审计局局长)、马跃军(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局长)、马林华(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吴金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刘永祥同志兼任。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抽调人员,认真组织开展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按照“谁拖欠,谁清理”的原则限期兑付。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市区征地补偿费进行清理,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市区拆迁过程中的征地补偿费进行清理,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的筹集和兑付,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做好相应的审核清理工作,及时沟通解决补偿费清理过程中的问题。
(三)提高思想认识。做好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将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妥善处理好保障发展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系,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规范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管理,建立健全被征地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大工作力度。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集中力量,对历年发生的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对清理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区别情况,加以解决。按照“谁拖欠,谁清理”的原则限期兑付。对在建项目或拟建项目按照先兑付征地补偿费,后安排施工建设资金的程序进行。逾期不兑现的,视情况收回土地;对当地经济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害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