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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五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应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出席,确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或邀请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出席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五十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或请县(区)政府、管委会领导同志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批;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批。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议有关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由市长签署。

  五十五、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五十六、属于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主要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全市性重大政策和重大人、财、物的公文,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由市长最后签发。

  五十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除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求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进一步精简文件。能够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不得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应加快信息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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