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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奖励表彰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的名额数量,按“少而精”的原则分别予以确定:

  ㈠集体记功:二等功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数量的1%,三等功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数量的2%;

  ㈡个人记功:二等功不超过参评人员总数的4‰,三等功不超过参评人员总数的2%;

  ㈢嘉奖(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参照前两项规定视情况从严掌握。

  前款规定的奖励表彰,每次记功和嘉奖集体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每次记功和嘉奖人员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0人。遇有特殊情况需增加行政奖励表彰名额的,应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受行政奖励表彰的人员中,科级领导干部所占比例不超过15%。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确需奖励表彰的,事前需经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表彰和经费

  第十二条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奖励表彰以精神奖励表彰为主、物质奖励表彰为辅,对获得行政奖励表彰的集体,给予嘉奖(先进集体)或记功,并颁发奖牌和奖金(奖品)。对获得行政奖励表彰的个人,给予嘉奖(先进个人)或记功,并颁发奖励表彰证书和奖金(奖品)。奖牌和奖励表彰证书按统一规格、标准制作。

  第十三条 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奖金标准,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决定奖金标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奖金标准,安排行政奖励表彰经费并负责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奖励表彰的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常设奖励表彰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

  ㈠每年2月底前,拟开展行政奖励表彰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向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内容包括:行政奖励表彰的名称、依据、周期及理由,评选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数,拟奖励表彰的集体、个人数量,行政奖励表彰的形式,行政奖励表彰的经费数额、来源以及拟使用情况;

  ㈡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梳理、初审后,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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