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的事项;
㈢与国家设立的奖励表彰项目相对应的事项;
㈣其他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事项。
相同或相近奖励表彰项目不重复设置。
第六条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奖励表彰项目分为常设奖励表彰项目和非常设奖励表彰项目。
常设奖励表彰项目是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有一定评选周期的奖励表彰,评选周期一般为3年以上(含3年),因情况发生变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可以调整或取消。
非常设奖励表彰项目是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一次性奖励表彰。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的种类包括:嘉奖(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记三等功、记二等功。
第三章 奖励表彰条件和比例
第八条 行政奖励表彰对象的评选,应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受到行政奖励表彰的对象,必须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并在有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第九条 下列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行政奖励表彰:
㈠致力于本市改革、发展、稳定,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㈡在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或重大任务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㈢在全国性的评比、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㈣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特定情况下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㈤其它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第十条 根据集体和个人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确定行政奖励表彰的等级:
㈠成绩突出的,可以给予嘉奖;
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
㈢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
前款所指的同一事迹只奖励表彰一次。但功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以市政府名义向上级报请一等功;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的,可以以市政府名义向上级报请授予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