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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三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备案类货物和劳务减免税优惠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资质后或减免税项目行为发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货物和劳务减免税备案表》(附件3)(以下简称《备案表》)。

  纳税人按年申请享受同一备案类货物和劳务减免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在享受优惠期满前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备案表》,并附送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次申请享受同一备案类货物和劳务减免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在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备案表》,并附送有关资料。

  纳税人申请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划分备案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资料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工业企业进项税额划分备案表》(附件8)。

  备案类具体优惠项目应报送的资料见《货物和劳务备案类和审批类减免税项目》(附件4)。

  第十四条 纳税人将《备案表》和相关资料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

  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在确认《备案表》填写完整、附报资料齐全后,进行文书登记,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并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转送至数据处理中心作成电子数据(影像系统)后,经CTAIS系统传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科室进行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科室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后报科长终审。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到文书受理岗领取备案结果,纳税人按《货物和劳务减免税登记备案通知书》(见附件5)规定的项目和生效时间自行申报享受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备案的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项目,必须在7个工作日作出备案决定。

第四章 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的取消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尚在减免税期限内但已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由经办部门提出取消减免税申请,填写《取消减免税申请表》(见附件6),送科长审核。备案类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直接由经办部门终审。对于经审核批准取消减免税优惠的,制发《取消减免税申请批复通知书》(见附件7)送达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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