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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项目,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提交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生效之日起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不得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

  第五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对同一税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收优惠,如果同时适用于纳税人的同一应税项目可以按从优适用的原则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二章 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报批类项目的申请、审批实施

  第六条 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报批类项目按纳税人享受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类型可分为减免税资格审批和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审批两种。

  第七条 减免税资格审批是指纳税人经营业务范围属于货物和劳务减免税优惠范围,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时间在事前对其享受货物和劳务减免税优惠项目的资格所进行的审批。
  纳税人按年申请享受货物和劳务减免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在取得有关资质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减免税资格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纳税人按次申请享受货物和劳务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当在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申请表》,并附送有关资料。

  减免税类具体优惠项目应报送的资料见《货物和劳务备案类和审批类减免税项目》(附件4)。

  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在确认《申请表》填写完整、附报资料齐全后,进行文书登记,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并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转送至数据处理中心作成电子数据(影像系统)后,经CTAIS系统传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初审科室进行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初审科室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报经科长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复审科室进行复审。复审科室提出复审意见经科长审核后报分管局长终审,对需要上报市局相关处室审批的文书,按规定上报审批,市局终审后转各区、分局。(宝安、龙岗区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给基层分局终审)。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取得终审结果后,由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到文书受理岗领取审批结果。取得减免税资格的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货物和劳务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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