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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9〕392号)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申报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时,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 “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中,“原币代码”栏目填写“CNY”,“原币币别”栏目填写“人民币”,“原币离岸价”栏目按照人民币离岸价的金额填写,“原币汇率”栏目填写“100”,“美元汇率”栏目按实际汇率填写;“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中的“备注”栏目必须标注“人民币”字样。

  二、退税部门在审核出口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时, 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产生的以下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疑点,做“人工挑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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