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的通知
(苏建科〔2009〕327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128号)、
财政部《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经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审,确定我省23个项目列入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并获得财政资金补助(《财政部关于下达2009年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09〕554号文件)。为规范我省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实施,加强对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在规划审批、设计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运行监督管理等环节上,加强对示范项目监督、管理和协调。示范项目中新建建筑应用太阳能光电应实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既有建筑应用太阳能光电应核实该建筑的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并由有资质的单位据原设计施工图纸对建筑结构安全性能进行鉴定,且有明确的鉴定结论。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和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规程》以及原实施方案进行太阳能光电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力求达到太阳能光电系统与建筑物外观有机结合协调统一,且太阳能光电系统安装和维修方便,使用安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及时上报我厅,我厅组织省级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太阳能光电与建筑一体化设计进行专项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示范项目应由具备相应施工能力或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与质量控制程序,制定相应的安装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对基座、支架、光电组件、电器、接地系统等安装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必要时应进行可行性技术论证,确保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应把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工程安装施工纳入监理范围。示范项目进行施工安装时,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如确需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报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复审通过。
四、示范项目各组成材料(组件)应按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验证并进行复试,不合格材料(组件)不得采用。当采用尚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时,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我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示范项目施工完毕后应进行系统调试和试运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系统性能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