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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采取本办法第一、第二种支持方式的,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弥补担保代偿损失;采取本办法第三种支持方式的,专项资金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担保机构。
  第六条 监督检查
  获得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机构及社会的监督,每季度随项目申报材料报送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工作情况报告。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对专项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每年还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检查、抽查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为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的实际业绩情况等。
  申报专项资金的信用担保机构如有下列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一)弄虚作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其它行为。
  第七条 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本实施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2、北京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3、北京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明细表
  4、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附件1:
  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名称(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企业人数合计 收费标准及方法 
出资类型政府独资□政府参与投资□民营□境外参与投资□
注册资本金(万元)
政府出资民营出资境外资金其他合计
     
本期在保责任余额 本期担保企业个数 
本期全部担保笔数及金额(笔、万元)
合计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100-500万元(含500万元)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
笔数户数金额笔数户数金额笔数户数金额笔数户数金额笔数户数金额
               
本期为中小外贸企业担保笔数及金额(笔、万元)
合计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100-500万元(含500万元)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
笔数户数金额笔数户数金额笔数户数金额笔数户数金额笔数户数金额
               
备注:担保机构在http://smeimdf.mofcom.gov.cn网上申报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项目时,在资金类别申请处选择其它资金项下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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