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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09修订)


  第六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及兼营盈利性文艺表演活动的酒吧、餐厅、音乐茶座等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演出举办单位发现演出单位或者个人的经营行为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内容,未予以制止、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

  第六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为上网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每人次2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营业时间营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7日至30日,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营业时间营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第六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停止实施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7日至30日,拒不改正的,吊销网络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每接纳1名未成年人处以2000元的标准罚款,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5万元;第二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一次接纳3名以上未成年人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第三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一次接纳8名以上未成年人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可以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六十八条 歌舞娱乐场所及兼营盈利性文艺表演活动的酒吧、餐厅、音乐茶座等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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