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城区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指标的通知
(辽政办明电〔2009〕13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全省城区经济加快发展,形成激励鞭策机制,省政府建立了全省城区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制度,省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建立城区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制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9〕102号)。为进一步完善城区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经省政府同意,在原有4项考核评价指标的基础上,再补充增加“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及增长速度”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长速度”2项指标。增加后的指标共有6项:
(一)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速度;
(二)地方财政总收入及增长速度;
(三)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及增长速度;
(四)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及增长速度;
(五)招商引资(内资、外资)总量及增长速度;
(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长速度。
其中,城区地区生产总值、城镇固定资产投资两项指标由省统计局负责提供;地方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两项指标由省财政厅负责提供;招商引资中的实际利用外资由省外经贸厅负责提供,招商引资中的内资(省外资金)由省经合办负责提供;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负责提供。相关部门要按季度将以上考核评价指标数据提供给省城区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