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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知识产权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专利奖励办法》及《珠海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专利奖的,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专利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珠海市专利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珠海市专利奖的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对第一完成者为本市依法纳税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合法组织拥有的并在本市实施的专利项目,获中国专利金奖或优秀奖,受省政府重奖的,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按省政府授予奖金的60%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施行。

  附:珠海市专利奖申报书(略)

  附件2:
珠海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珠海市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珠海市专利奖评审工作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护知识产权的方针,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每次授奖实行限额,专利金奖授奖项目不超过5项,专利优秀奖授奖项目不超过10项。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专业范围内专利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应当组织各学科(专业)评审组,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制定专利奖的具体评审标准。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四条 珠海市专利金奖具体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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