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冬季长跑活动文件的通知
(京教函[2009]591号)
各区县教委、体育局、团委,各高等学校、各中等专业学校:
现将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
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冬季长跑活动的通知》(教体艺函[2009]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开展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实施,认真组织,发动学生参加“第三届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冬季长跑活动”(以下简称“冬季长跑”)。为促进本市开展好本届冬季长跑活动,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共青团中央决定2009年11月1日上午9点在北京四中举行起跑仪式,请各区县教委、体育局、团委主管领导参加。具体事宜请与我委体育美育处联系(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各区县和学校要根据的自身情况,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冬季长跑活动起跑仪式。要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争取学生家长支持,形成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冬季长跑活动的局面。
三、在组织学生参加“第三届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冬季长跑活动”过程中,应贯彻“健康第一”的办学指导思想,结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实施和学校课余体育活动的安排以及场地条件、季节气候特点,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学生的长跑。
四、校长作为学校开展阳光体育冬季长跑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和人员,组织好本校冬季长跑活动,保证冬季长跑活动落到实处,务求实效。
五、学校要高度重视和关注学生的身体健康,加强学生参加长跑的安全和卫生知识教育,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在冬季长跑活动开始前,学校应对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和观测,做好安全方面的提示,及时告知心肺功能患有器质性疾病或体征有严重不适的学生,不让其参加激烈锻炼活动。根据教育部的规定,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学校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在马路上进行集体长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