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十六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向侦查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律师事务所函,出示律师执业证。
律师递交手续后,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关押地点等情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将案件性质书面告知律师。
第十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三)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十八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十九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为其提供如下法律咨询:
(一)解释、说明
刑事诉讼法及
刑法的有关规定;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解释、说明
民事诉讼法及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侦查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书面告知律师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需经过侦查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