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物局关于渝利铁路工程文物调查勘探报告的复函
(渝文广行管〔2009〕157号)
渝利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渝利铁路工程文物调查勘探报告〉的函》(渝利铁工程函〔2009〕148号)收悉,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经我局组织审查,原则同意该方案。请在工程开工前,按照修改后的《渝利铁路工程建设征地区文物调查勘探报告暨文物保护方案》,实施文物保护工作。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指派重庆市文物考古所,承担该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工作,请你公司与重庆市文物考古所联系(联系人:刘华,联系电话:63507061),签订文物保护协议,共同协商该项目的文物保护工作。请长寿区、涪陵区、丰都县和石柱县文广新局加强对此项目的监督、指导,长寿区、涪陵区、丰都县和石柱县文物管理所协助市文物考古所做好相关工作。
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请将此次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预算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