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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沈阳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在自查阶段,各区、县(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于10月20日前将纳税人自查情况及《个人出租房屋税收自查情况统计表》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阶段:重点检查阶段(10月21日至12月20日)。

  在纳税人自查申报的基础上,各区、县(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精心组织各部门力量,形成执法合力,对重点部位和自查不实的进行重点检查,确保房产租赁各项税收足额入库。

  1.检查方法。各区、县(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结合纳税人的自查情况,认真核实,对重点部位和不自查或自查不彻底的,要重点进行清理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登记。复查面要达到30%以上。对经通知申报纳税而拒不申报纳税和偷税、抗税的纳税人,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及时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查处情况。

  地税、公安、房产、财政等部门要联合行动,根据摸底调查的情况和上报的自查结果,进行分析、比对、筛选、甄别,有选择地进行重点检查,对有严重偷逃税行为的纳税人,要加大处罚力度,并通过媒体给予曝光。在清理检查中,凡是发现涉及重大的税收违法行为,可以进行全面、延伸检查。

  对清查的房屋租赁情况,以及核定税额、纳税情况和违章处理情况以社区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加大举报奖励力度,举报中心电话:12366。

  2.税款征收方式。清理整顿中,对相关资料齐全、能够准确核实房屋租金收入的,督促出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对于纳税人申报租金收入较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计税收入和应纳税额,依法征收。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12月21日至12月末)。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对前三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全面认真总结,主要包括检查的户数、清理出的漏征漏管户、征收的税款,部门协作机制的发挥落实情况,改进今后工作的意见、建议等。同时,要加强基础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对个人出租房屋情况建立管户台账,收集、归档与房屋出租税收有关的资料。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剖析和研究,查找工作漏洞和薄弱环节,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完善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措施,建立各相关部门长期配合工作制度,积极探索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委托房产局、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等部门代征的管理体制,促进房屋租赁税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房屋租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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