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关于职工的内部退养和提前退休。企业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30年(含30年)以上的职工,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可实行内部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事业单位改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本人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30年(含30年)以上的职工,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可实行提前退休。内退职工的生活费和社保费、提前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社保费,可从改制单位资产中按改制时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扣除,交由改制后的新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逐月交纳,按时发放。

  (五)关于职工安置费用的分担问题。前次改制后仍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应从国有资产变现中支付,对职工的其他负债,应由各股东根据股权结构按比例分担。前次改制不规范、新老企业并存的,职工安置费用(经济补偿金、拖欠社保费、内退职工的安置费等)可从原国有企业资产变现和国有划拨土地出让收入中解决。新公司已承接原国有企业资产、原国有划拨土地没有办理出让、职工没有得到妥善安置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内退人员安置费可从国有划拨土地出让收入中解决,改制后拖欠的社保费和对职工的其他负债,应由新公司负担。

  三、关于有关优惠政策问题

  (一)关于社保费滞纳金的收取问题。企事业单位改制时必须按规定清偿拖欠的各项社保费。不再对破产单位收取拖欠社保费的滞纳金;其他改制单位如确有困难、无力缴纳滞纳金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减免。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缴纳问题。改制单位土地按规定处置后,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时,须向国土部门提交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手续。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的,可由改制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后的养老保险问题。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国家、省对养老保险有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业单位改制后,原则上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为保持我市事业单位改制政策的连续性,改制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制后仍要求参照执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的改制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可继续参照执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其档案工资的审批,可通过人事代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