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许政[200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解决市属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遇到的问题,促进改革改制工作规范有序推进,根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当前市属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资产处置问题
(一)关于资产处置的方式。企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可按规定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协议转让时,转让方、受让方应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涉及的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等相关事宜。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改制单位原国有划拨土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处置;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收储或申请政府直接收回,按土地规划用途公开处置。对改制单位的拆迁补偿,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职工安置问题
(一)关于改制基准日的确定。改制基准日原则上以市政府批准的改制方案为准。企业依法破产的,其改制基准日以人民法院确定的破产立案裁定日为准。
(二)关于职工安置范围的界定。职工安置范围,包括改制基准日与改制单位存续劳动关系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已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属于安置范围。
(三)关于职工经济补偿年限和支付标准。经济补偿年限以截至改制基准日的职工工作年限为准,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是指职工本人改制基准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和长期下岗的职工,以当地当年最低工资作为测算改制单位平均工资的依据,改制单位的平均工资即为这部分人员的经济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