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专项行动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1.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
3.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4.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
6.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有关职业危害及防护内容真实、具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7.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中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章内容,内容规范、具体;
8.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
9.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
10.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11.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情况;
12.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情况;
13.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与从业人员的管理;
14.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
15.对患有职业禁忌症人员的调离及对职业病病人妥善处理情况;
16. 2002年以来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的情况。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为保证专项行动有序进行并取得实效,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四部门决定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张时善任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朱智峰、市卫生局副局长林立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巡视员吴承明、市总工会副主席黄淑玲任副组长,成员为四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负责对专项行动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行业管理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员为四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工作。
各区、县要成立相关机构,具体领导辖区的尘毒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并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于2009年11月15日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职责分工
1.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2.卫生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查处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为进行查处;
4.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配合尘毒治理专项行动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中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章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