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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津安监管行〔2009〕70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研究制定了《天津市粉尘与高毒物品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区县及有关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天津市粉尘与高毒物品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天津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3.生产企业职业危害情况自查复查表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总工会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 件1
天津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促进全市各区县、有关单位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促进各级政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摸清我市职业病危害现状,全面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实现全市职业危害防治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治理范围与内容
  (一)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为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1. 粉尘危害严重的石料开采、石材加工、水泥制造、喷砂、铸造、玻璃及玻璃制品、耐火材料、陶瓷制造、磨具制造等生产企业;
  2. 使用和生产高毒物品的蓄电池制造、皮革加工、玩具、制鞋、箱包、家具、粘合剂、涂料、油墨、喷涂、塑料、催化剂、化学助剂、农药、橡胶制造、医药、装饰材料加工、五金电镀、电子制造、钢铁冶炼等生产经营企业。
  (二)治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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