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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县(市)工商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州)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各银监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吉林省分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吉林银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长春农村商业银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吉林德惠长银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省政府实施品牌战略决策,进一步发挥商标品牌带动效应,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服务企业稳定发展,帮助具有商标品牌优势的企业缓解经营资金不足问题,规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制定了《吉林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市(州)工商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州)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附件:吉林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商标品牌带动效应,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具有商标品牌优势的企业缓解经营资金不足的问题,规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申请取得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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