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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全省各设区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现场评价考核情况的通报


  (一)节能目标责任制尚未完全落实。

  各设区市在市县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中纳入了节能方面的指标,对基层政府加强节能工作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为进一步强化节能目标责任,省政府出台了《江西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但绝大部分设区市没有建立相应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同时,在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上,全省均按照单位产值能耗计算节能量并进行考核,难以排除价格上涨、经济形势变化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可能不能科学、全面地反映企业做出的节能努力和取得的效果。

  (二)产业结构需进一步优化调整。

  全省处于工业化加速发展阶段,第二产业增长势头较强,2008年绝大部分设区市第三产业比重出现下降,对完成节能目标产生了较大压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从源头上控制能耗不合理增长的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落后产能淘汰任务艰巨,目标任务与资金安排衔接还不够紧密,退出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重点用能领域还有较大节能潜力。

  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是未来能源消耗增长较快的领域。近年来,全省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和要求,在重点用能领域积极开展工作,成效逐步得到显现。但是,从各设区市来看,绝大部分还处于起步阶段,制度和能力建设、资金投入等方面还相对滞后,重点领域的节能潜力尚未得到充分挖掘。

  (四)节能投入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

  2008年我省建立了节能专项资金,对加快推动节能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大部分设区市没有设立专门节能专项资金,既无法满足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的需要,也不符合国家的要求。特别是我省省级专项资金建立时间较晚、规模较小,各设区市专项资金又不充裕,在支持实施节能工程技术能力建设方面存在一定欠账,目前全省节能工作正处于加速推进的过程中,投入不足的矛盾可能将更加突出。

  三、关于考核结果的运用和改进考核工作的意见

  (一)关于考核结果的运用。

  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要求,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设区市人民政府,一是要求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二是年内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三是相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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