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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本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民生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对专门从事社区民生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其服务项目符合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原则和范围的,通过公益招投标方式,由福利彩票公益金重点予以资助。
  (三)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将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等存量资源,优先、优惠提供给公益性社会组织,并给予一定期限的房租补贴,减轻创办者的前期投入和成本负担。
  (四)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对涉及社区民生管理和服务的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将可以由公益性社会组织承接的事项,通过项目招标或转移的方式,向公益性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五)从事社区民生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在开展民生服务中取得的非营利收入,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六)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展日常服务活动发生的由城市管网供应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有线网络及通讯费用,享有同类公办机构同等待遇;公益性社会组织因创办或者扩大服务规模,按照规定须承担公共设施建设配套费的,与同类公办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七)鼓励、引导和支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建立有利于吸引人才、稳定队伍的年金制度,提高专职工作人员在职期间的待遇和退休后的保障水平;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职能部门可根据其提供民生服务产生的社会效益等情况,通过各种有效途径给予帮助。
  (八)政府购买服务中,对公益性社会组织中从事精神康复、社会救助等特殊服务的从业人员,除按照同类公办机构实行特殊岗位津贴外,还应为其提供相应的职业保险。
  (九)设立公益性社会组织人才库,并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相关规定,为引进人才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或者户口迁移。
  (十)加强对公益性社会组织骨干的选拔培养,鼓励社会优秀人才和合格的社会工作者投身公益性社会组织。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质考试。完善公益性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等人事管理制度。
  (十一)支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展国际交流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组织和成员参与对外交流、合作培训等,应提供必要的指导、服务和管理。
  (十二)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可申请进入登记管理部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优先接受指导服务和享受减免租金等优惠扶持。
  (十三)鼓励各区、县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基金,用于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以及对社会贡献大、成绩突出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和优秀人才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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