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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本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民生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参与民生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以社区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满足社会公众民生需求为目的,从事社区民生服务,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并具备以下条件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社区群众活动团队。
  (一)依法履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社区群众活动团队经街道、镇(乡)备案。
  (二)受政府委托或协助政府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或者针对社区民生需求,为促进社区建设而从事公益性服务。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该组织的有关合理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备案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
  (四)资金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五)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六)在政府以及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有序开展活动。
  四、服务范围
  (一)为居民提供就业政策咨询、技能培训、岗位开发和创业指导等社区就业服务。
  (二)为孤、残、老、幼、妇和少数民族、归侨侨眷、优抚对象等提供生活照料、精神关怀和权益维护等社区社会保障服务。
  (三)为贫困家庭、受灾居民、流浪乞讨人员等提供慈善救助、综合帮扶等社区救助服务。
  (四)为居民提供疾病防治、健康干预、避孕节育、家庭计划、优生优育、婴幼儿早期启蒙等社区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五)为居民提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科普宣传、素质培训和兴趣培养等社区文化服务。
  (六)为居民提供预防犯罪、禁毒、青少年帮教、矛盾纠纷调处和治安防范等社区安全服务。
  (七)为居民提供环保知识普及、卫生保洁、绿化养护、污染控制、再生资源回收和公共设施维护等社区环境保护服务。
  (八)为居民提供家政、配送餐、家电维修、物资捐赠和调剂、服务信息咨询等社区生活服务。
  (九)协助政府部门为居民提供行政事务代理服务和专业化社会工作服务。
  (十)为来沪务工人员提供与上述有关的各项民生服务。
  五、扶持政策
  (一)对申请设立从事社区民生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登记部门提供咨询指导和全程服务;对获准成立的,其登记信息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在“上海社会组织”网站上免费公告,不再要求通过其他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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