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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证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证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交〔2009〕778号)


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工商分局:

  为全面落实2009年8月1日起实施的市政府规章《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穗府令〔2009〕19号),规范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证照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汽车维修开业条件》(GB/T16739.1~2-2004)和《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2000的有关规定,下列经营项目均属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范畴,由交通部门实行前置许可:

  (一)汽车整车维修。

  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二)汽车专项维修。

  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含上油、打蜡、抛光、清洗)、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门窗玻璃安装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

  (三)摩托车维修。

  1.一类摩托车维修。从事摩托车总成大修、摩托车维护及摩托车小修的企业。

  2.二类摩托车维修业户。从事摩托车维护、摩托车小修的业户。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前,应向交通部门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许可经营范围登记经营项目。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经营范围、迁移的,应当提前30日到作出许可决定的交通部门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三、各级交通、工商部门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营业执照登记、但尚未办理交通前置许可的维修业户,应督促业户自发现之日起1个月内到交通部门补办行政许可手续,或者督促业户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工商部门在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中发现未取得交通前置许可或者已取得的交通前置许可超过有效期限的,应督促业户到交通部门办理许可或续期手续,或者变更经营范围,方予以通过年检、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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