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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浉河区人民政府和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南湾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鸡公山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汇水区域内居民的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逐步建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

  对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外迁,妥善安置。

  第二十六条 南湾水库饮用水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供水水质的监测,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供水水质监测资料。

  第二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突发性事故或者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汇水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的排污状况加强管理。对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排放污染物,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治理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关闭、拆除。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移动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毁的,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信阳市人民政府依法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信阳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二项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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