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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三)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四)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

  (五)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六)毒鱼、炸鱼以及电鱼;

  (七)围湖造地、筑土拦坝等种植养殖活动;

  (八)非更新性采伐、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及保护区植被;

  (九)使用未配置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机动船舶从事载人、载物等活动;

  (十)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化工原料、废渣、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

  (四)修建墓地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五)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六)未经批准,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第二十一条 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三)与水库管理和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通行。

  第二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南湾水库和汇入南湾水库的河流断面的水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水环境状况的公报;依据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制定南湾水库保护区防治污染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南湾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状况和入库水量监测工作,依据流域规划和南湾水库饮用水水资源供求规划,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如遇旱灾,南湾水库库存水量要优先保证饮用水的供应。

  第二十四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定期检测,并制定南湾水库饮用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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