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南湾水库汇水区域内的产业开发、景观建设等,应当坚持经济发展和水源保护相协调的原则,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十二条 在一级保护区外的其他保护区从事旅游业、种植业、养殖业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南湾水库汇水区域内的居民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对农作物秸秆、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弃农用薄膜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
第十四条 引导和鼓励南湾水库汇水区域内的居民使用无磷洗涤用品,建设无害化厕所,开展村庄环境整治,改善人居环境。
第十五条 引导和鼓励在南湾水库汇水区域内采取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水体;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推广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和配方施肥技术,鼓励施用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防止污染水源。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在南湾水库汇水区域内采用生态养殖技术,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及其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源。
第十七条 在准保护区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排放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应当进行处理,达标排放。
距水库兴利水位线300米以内陆域不得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南湾水库汇水区域内禁止建设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解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第十九条 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造成污染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