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湾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鸡公山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污染和破坏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对保护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信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南湾大坝至溢洪道下游240米以及付家湾前400米以南,土沟以北,高庙以东、仇家湾村以西的水域;高程1035米以上,取水口一侧至蜈蚣岭山脊线的陆域;付家湾等外公路以南,许家湾村以西,金家湾以北,高庙村以东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叶家湾以西,三条岭以东,芙蓉岛、高家湾半岛所围的水域;高程1035米以上,蜈蚣岭、笔架山、贤山分水岭以南,周湾、黄家湾以北,周家湾、楼房湾、周大湾以西,三条岭半岛分水岭以东的陆域。
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南湾水库所有的水域及高程1035米以上近岸分水岭以内的陆域。
保护区范围的调整,由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信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条 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标准以上;
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以上;
准保护区的水质应当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要求。
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还应当符合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