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九年十月十三日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09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 信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专项保护经费,建立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补偿、补助机制;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改善保护区内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相协调。
第五条 信阳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信阳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源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信阳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水利、国土资源、财政、林业、卫生、农业、畜牧、渔业、建设、工商、公安、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浉河区人民政府和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