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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建立基金支付控制制度。凡涉及基金支付款项,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对于数额较大资金的调拨和涉及基金管理的重要事项,必须由相关部门(或岗位)人员会签,并有明确的文字记录或报告,经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 建立基金财务票据和印章管理制度。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私章必须分开保管。货币和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处理相分离;空白财务专用票据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

  第二十七条 建立财务对账制度。

  (一)必须建立经办机构财务的银行账与银行对账单的对账制度。按月核对债券、银行存单等票据与明细账,以及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存款与银行对账单及财政明细账,并编制银行和财政余额调节表。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时,应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编制会计报表前,应完成各种财务对账。不定期安排稽核经办人员核对银行账。

  (二)必须建立经办机构财务的银行账与统计部门(或岗位)业务报表的对账制度。按月核对财务到帐、支付情况与征收计划、支付计划及信息系统到帐、支付情况,应做到帐表、帐实相符。

  (三)必须建立预算编制和报表制度。经办机构要按照上级机构要求按时做好预算编报工作,按时报送财务、统计和业务报表。

  第二十八条 按照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定期组织财务基础工作、基金财务管理和财务会计控制的检查。

第五章 信息系统控制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标准提出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制定信息系统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信息系统方案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设计。经办机构信息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按规定设置和调整政策参数、赋予业务经办人员操作权限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信息管理部门(或岗位)制定并实施数据库备份方案,建立异地备份制度,确保数据安全。

  第三十二条 信息系统自动对业务经办人员在业务操作过程中的信息录入、修改、删除、使用及操作者等进行详细记载,并保存日志记录。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或岗位)定期抽查日志记录,对业务经办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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