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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乡镇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二、居家医学观察管理
  (一)居家医学观察的方式
  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并确定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的形式及场所等,可采取以下任一方式:
  1.医学观察对象或监护人自我观察,主动报告,健康告知,家庭成员督促;
  2.以医学观察对象主动报告为主,由专业机构在观察期限临近结束时进行随访评估;
  3.指定医疗机构的卫生人员定期对观察对象健康状况进行电话随访或访视,并进行健康咨询和指导。
  (二)县(区)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判断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三)在进行医学观察前,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书面并口头告知对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以及法律依据、内容和注意事项等,介绍甲型H1N1流感科学防控知识,包括疾病临床特点、传播途径、预防感染等信息,同时告知负责实施居家医学观察措施的医疗机构及其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四)居家医学观察期间应采取以下措施:
  1.医学观察对象尽量单间居住,减少与共同居住者的接触机会,要尽量封闭与其他房间相通的风道,家庭内保持通风,室内空气与外界大气直接交流。室内污染空气采取开窗通风的方式,自然净化,禁止使用中央空调。其使用后的卫生间做好必要的清洁和消毒工作,居家医学观察对象使用过的毛巾、手帕和纸巾等物品要妥善处理应放入单独垃圾袋。
  2.医学观察对象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外出时要戴好口罩,避免到人群聚集的场所。居家医学观察期间,被观察对象日常生活应尽量与家庭其他成员完全分开,并有实际物理隔离屏障;生活用品由实施防护的专人送到方便可及的地方。
  3.每天早晚8:00时,各测量1次体温,做好记录。
  4.家庭内应配备必要的消毒剂(如:含氯消毒液)和个人防护用品,家庭成员和实施医学观察的人员要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减少接触。
  (五)医学观察期间,如果密切接触者出现急性发热或呼吸道症状,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居家隔离治疗或到收治住院治疗。根据需要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
  (六)医学观察期限为7天,指与病例或其分泌物等最后一次接触之日算起顺延至第7天结束。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无发热或出现呼吸道症状,可解除医学观察。
  三、医务人员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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