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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四)租赁校舍不得有安全隐患,符合国家校舍安全标准要求。
  第七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必须配备与学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需的教学、实验、实训、实习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仪器设备总值要求理工科专业应在200万元以上,文科类专业应在100万元以上。属于完全新设立的学校,可以准备等量资金,待正式批准后投入使用;属于现有其他类型民办学校升格成立的,其原有可以利用的仪器设备,经过资产评估后可以列入本设置标准对仪器设备总值要求之中,其不足部分仍应补充到位,方能视为符合设置标准。
  第八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必须保障学校正常教学、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等经费的需要,投入必要的启动运转资金,其数额应不少于200万元(不包括为购置仪器设备准备的资金)。
  第九条 本设置标准中规定的专业数和办学规模,包括学校进行的高等层次的自考助学、合作办学、联合办学所开设的专业和招收的学生数。

  附件5: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短期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语言培训等一般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条 设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配备品德高尚、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担任校长,且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三条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任教师不少于5人。专业课教师的聘任应与专业设置相符。教师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还应有一定数量的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实习指导老师。
  第四条 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教务负责人应具备与培训层次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教学管理工作。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五条 应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校舍。生均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分别不少于3平方米和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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