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其中负责教学领导的副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高校工作经历,熟悉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根据学校性质,设立较为完善的管理机构。配置专职的机构负责人,并要求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教学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校工作经历;财务会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任职资格。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须配备符合课程设置需要,专业对口的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教师数量应与学校专业设置数量、在校生规模相适应;
(二)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教师任职资格;
(三)专任教师占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1/3,但最低不少于10人。在专任教师中,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应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
(四)每个专业应至少配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2人。主干课程应配备具有讲师以上职务的教师任教。技能课应配备双师型教师。
第五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首次招生专业应在3个以上,二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建校3年后,招生专业应不少于5个(通过年检或专项评估予以确认)。
第六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具有与学校专业设置、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独立的校园和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得少于15亩(1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生均不得少于15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生均不得少于10平方米。举办者自行建设校舍暂时有困难的,可允许先行租赁校园和校舍,租赁的校园和校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租用的校园和校舍必须配套,并须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能保证学生的学习、生活、娱乐、运动以及实验、实训等各方面的需要;租用校园、校舍面积不得低于上述标准要求;
(二)租用期限不得少于一个学习周期(3¬-5年)的要求;
(三)不得租用住宅公寓、商业用房、公务用房等不适宜办学使用的房舍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