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无危房、简易房。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有满足师生就餐、住宿需要的食堂、宿舍。
第六条 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20册,报刊、杂志30种以上。有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
第七条 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符合国家教育部颁布的专业设置标准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以及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
第八条 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第九条 对体育、艺术等特殊类别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标准符合第七条要求,其办学规模及相应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日常教学、行政办公、生活保障等经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切实保证。拟设学校除应具备上述第一至第九条规定的办学条件,还应有不少于100万元的启动运转资金。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自行建设校舍有困难的,允许租借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符合本标准第五条要求的土地、房屋从事教学活动。租用的校园和校舍必须配套,校舍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和综合防灾条件,并须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能保证学生的学习、生活、娱乐、运动以及实验、实训等各方面的需要,租借期限应不少于3年。
附件4: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
第一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敬业精神和高尚的道德品质;
(二)具有5年以上的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组织管理能力较强;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