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小学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民办初中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5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民办高中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5年以上从事高中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第二条 民办中小学校应配备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教师队伍。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可以参照公办中小学的标准执行。
民办中小学校办学的运转资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少于50万元,高中阶段学校不少于100万元。
第三条 设置民办中小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教学设施、电教设备、图书资料和少先队活动器材应当达到自治区三类以上标准;音乐、美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设备的配备能够满足教学需要。
第四条 民办中小学校,在设置规模、用地与建筑设施,教学、办公及生活设备,学校教育辅助中心等方面应符合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内教发展字〔2008〕19号)文件要求。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 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职业教育、团结协作的专职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从事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长年龄应不超过70岁,能坚持在校日常工作。
第二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及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有基本的办学规模。经正式审批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当年开始招生,二年后在校生人数不少于500人,开设专业不少于5个。
第四条 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双师型教师比例应不少于30%。所有专任教师均须具有教师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