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以下行为,被视为违规违法行为:
(一)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报送信息,报送虚假信息;
(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报送和落实整改纠正计划,或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划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
(三)小额贷款公司未按要求充分计提呆坏账准备金;
(四)小额贷款公司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包括跨区设立分支机构);
(五)小额贷款公司聘用未经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小额贷款公司连续自行歇业6个月及以上;
(七)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约见高级管理人员诫勉谈话;
(二)风险提示;
(三)警告;
(四)行业内通报;
(五)拒绝增设分支机构或增资扩股的申请;
(六)责令停业整顿;
(七)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八)撤销批准文件,吊销营业执照;
(九)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此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在我省从事小额贷款公司有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情况采取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监管措施,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及其他监管措施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逐级上报,经省金融办同意后由相关部门实施,省金融办可根据情况直接采取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全部监管措施,市级监管机构应积极支持县级监管机构和省金融办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经省政府授权、批准,省金融办可以部分或全部向社会公布监管结果,以强化公众监督和市场约束,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自律管理机制的形成。
第六章 信息报送与管理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财政部令第42号),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完整地向县级主管部门报送监管需要的数据,并确保提供给监管机构的数据信息完整、真实和准确。
第三十一条 各小额贷款公司要按月向所在地县、区(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报送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等(见附件),按季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情况等业务信息。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在每月初的10个工作日内向各设区市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报送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情况等报表。
各设区市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在每月初的15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汇总报送本市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