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金融发〔2009〕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已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08]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应遵循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持续性监管和把握总体风险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责权明晰、管理规范、风险可控、运行高效的监管机制。
第二章 机构职能
第四条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省金融办)是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由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部门组成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指等同于扩权县待遇的开发区,后同)管委会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管委会)成立金融办的,由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没有成立金融办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以下统称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市级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县(区)级监管机构对其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监管。上级机构可向下延伸进行监管。
第六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核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请,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省金融办有关规定,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股权变更、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行审核,对授权范围内的进行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