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重点奖励应用类科技成果。优先支持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我市优势产业。优先支持企业牵头的产学研工业类项目。
第九条 强化专利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中的导向地位,除特殊行业外,原则上将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证书列入申报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 市科技创新创业功臣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科技创新创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学研究、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城市建设以及其他社会事业中有重大科技突破并取得特别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取得重大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技术发明类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通过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项目中,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科技创新创业功臣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可以空缺)。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次奖项总数不超过120项,其中一等奖奖励项目不超过奖励项目总数的10%、二等奖奖励项目不超过奖励项目总数的30%。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为:
(一)候选人和候选项目推荐及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