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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2009〕69号)


各市州党委宣传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已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文化企业(名单见湘财税【2007】25号、湘财税【2007】47号、湘财税【2008】29号),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税【2009】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我省今后申报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企业按照财税【2009】105号的要求向同级宣传部门提出申请,分别由县(市、区)、市(州)、省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和发布名单,并逐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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