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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生鲜乳收购站经营主体合法化改造的通知


  为加强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参照农业部《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制订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生鲜乳收购站管理。
  本标准中的生鲜乳收购站是指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条件要求并依法取得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生鲜乳收购站。
  一、建站位置
  (一)生鲜乳收购站应依照所在行政区域内奶畜存栏量、日产奶量、运输半径等因素设立,符合自治区及行政区域内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生鲜乳收购站应建在交通运输较为便利的地方,便于运输鲜奶、废弃物。生鲜乳收购站应与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交通主干道保持适当的距离,以便于防疫、减少噪音污染。生鲜乳收购站应远离各类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
  (三)生鲜乳收购站应建在地势平坦干燥、排水良好、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地方。
  (四)生鲜乳收购站位置应选择在居民点的下风处,保持一定距离;小区或牧场的生鲜乳收购站应建在奶牛饲养、活动场地主导风向的上游;但不宜选在容易造成环境污染企业的下风处或附近。
  (五)养殖场(小区)内的生鲜乳收购站应建在场区的上风处或中部侧面,距离牛舍50米以上,应有专用的运输通道,不能和污道交叉。
  (六)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建在发生过疫病的疫区或正在发生疫病的疫区以及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地区。
  (七)生鲜乳收购站不得建在法律法规禁止畜禽饲养区域内。
  二、基础设施
  (一)功能布局
  1.生鲜乳收购站周边3米硬化,10米之内的环境卫生能得到良好控制,无牛粪堆积及污水的排放。
  2.以地下水为水源的生鲜乳收购站,水井周围30米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滓堆等污染源,以免污染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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