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鲜乳收购站应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并保留2年。
(二)生鲜乳收购记录应载明收购站名称、收购许可证编号、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收购日期和地点。
(三)生鲜乳销售记录应载明生鲜乳装载量、装运地、运输车辆牌照及准运证明、承运人姓名、装运时间、装运时生鲜乳温度等。
(四)生鲜乳收购站做生鲜乳检测记录应载明检测人员、检测项目、检测结果、检测时间。
七、上岗制度
(一)生鲜乳收购站经营者必须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身份。工作人员及挤奶工必须参加标准化管理知识培训,经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考试或考核合格后上岗。
(二)生鲜乳收购站工作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每年至少应体检一次。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生鲜乳收购站各项工作。
(三)生鲜乳收购站管理者应熟悉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四)生鲜乳收购站应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卫生安全培训和教育,增强质量安全观念。
(五)生鲜乳收购企业应对生鲜乳收购站从事生鲜乳化验检测的人员进行培训,熟练掌握检验检测技术。
八、乳品加工企业驻站监管员制度
(一)驻站监管员负责对生鲜乳收购站的收购、检测、销售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驻站监管员发现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检测、销售过程中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责令改正,必要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三)驻站监管员要监督生鲜乳收购站做好各项纪录,严格落实各项制度。
(四)驻站监管员应做好国家、自治区以及各级地方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九、部门管理责任
(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生鲜乳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检测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接到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的过程中存在生鲜乳被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举报后,应当对生鲜乳及时封存、送检。经检测确定生鲜乳被污染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导致乳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并上报。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站硬件建设标准